|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00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 27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征收办 |
| 成文日期 | 2018-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目前执行的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而省政府于2009年下发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4号令);2014年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对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我市现行的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的相关规定与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省财政厅、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求我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按省规定执行。因此,对《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1号)保留修改,只对其中的第五章第十五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时,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不长于两年的阶段性生活补助”做出调整,取消了发放对象年龄、发放期限等的限制,增加了“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