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6-31119 | 文号 | 通告〔2016〕6号 |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6-09-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宜居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8日起,对市区(含中心城区、开发区)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道经营
市区(含中心城区、开发区)各临街商店和重要区域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店门经营、加工和展示各商品。重点查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从事二手车、电动车、铝合金、石材、修理、洗车等经营行为。
二、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无证经营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三、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支持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有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请于9月14日前自行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按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一)对擅自占用城市路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沿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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