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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2016/09/16 1.8w 阅读 190 点赞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6-31119 文号 通告〔2016〕6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9-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9-17 16:5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宜居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8日起,对市区(含中心城区、开发区)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道经营 

  市区(含中心城区、开发区)各临街商店和重要区域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店门经营、加工和展示各商品。重点查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从事二手车、电动车、铝合金、石材、修理、洗车等经营行为。 

  二、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无证经营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三、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支持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有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的,请于9月14日前自行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按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一)对擅自占用城市路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沿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6〕第6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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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