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8404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0〕94号 |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等六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2.4 专家咨询机构
3 火警分级
3.1 一级火警(绿色)
3.2 二级火警(蓝色)
3.3 三级火警(黄色)
3.4 四级火警(橙色)
3.5 五级火警(红色)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4.2 火灾预防
4.3 隐患消除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机制
5.3 现场处置
5.4 安全防护
5.5 跨区域增援
5.6 信息报送与处理
5.7 信息发布
5.8 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医疗卫生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技术保障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不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军事设施火灾、矿井地下部分火灾、森林火灾等事故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 组织指挥机构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成立丽水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现场灭火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人、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 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银保监局、丽水电业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交警支队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2.1.2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火灾事故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事故信息,并向省委、省政府上报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应急管理局开展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3)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火灾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4)市发改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5)市监察委:负责组织各级监察委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追究在火灾防范、事故处置中失职、渎职人员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的行政责任。
(6)市公安局:实施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市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8)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急需物资应急生产和保障工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放射源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地的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铺设临时供水管线,或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确保火场用水;提供事故建筑审核、验收和相关设施图纸、资料;负责联系设计院专家、建构筑物专家到场协助处置。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用和组织救援所需的人员和救援物资运送车辆;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负责对辖区水域内的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事故处置所需的船舶调用、水域搜救、协助灭火等相关工作。
(13)市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救助。
(14)市水利局: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火灾事故现场废水的排放;负责火灾现场所需的水利调度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公司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体征检测和康复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
(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19)市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协助燃气公司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燃料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勘察因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火势,实施灭火,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科学处置;根据职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1)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预测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22)市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行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3)丽水电业局: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4)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25)市交警支队:实施事故现场周边和其他所需路段的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周围的交通秩序;负责开辟事故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
(26)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并设主任、常务副主任、轮值副主任等职务。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轮值副主任由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指挥长轮流担任,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召集成员单位和邀请其他部分部门参加;牵头组建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家组会议。
(2)统筹管理、协调处理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加强防灭火知识的普及,做好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
(3)编制和修订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4)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汇总需调用的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联络方式。
(5)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6)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7)分析本市火灾事故规律、特点,动态掌握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8)根据灾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9)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火警等级、火灾发展趋势、次生灾情的影响和涉及范围,以及灭火行动需求,派出市指挥部或常设办公室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接近火场、便于指挥、方便撤离、比较安全的地点。
发生四级、五级火警,市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现场灭火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指定人员担任。
发生三级火警,以事发地的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参与和指导现场灭火救援行动。
发生二级以下火警,由事发地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协助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组长由指挥部常设办公室轮值副主任担任,协同事发地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2.3.2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收集火场信息,制定和决策灭火救援方案,部署灭火力量,下达战斗行动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参战力量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3.3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灭火救援组、技术指导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若干行动组,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可另行增加行动组:
(1)灭火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丽水电业局、事发单位参加,负责灭火救灾、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急专家组、事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现场救援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警戒疏散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综合执法局以及事发地县(区、市)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警戒隔离、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物资保障组: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管理局、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5)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管理局参加,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体征检测和康复工作。
(6)新闻发布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局和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8)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4 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咨询指导、辅助决策机构。市应急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安全生产、建构筑物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或者市级火灾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3 火警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结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将火警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3.1 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县(市)发生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含,下同)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且无蔓延危险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偏远农村及其它明确不会造成较大火灾的火警;
3.2 二级火警(蓝色)
(1)有1~2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县(市)发生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主城区发生燃烧面积在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县、市级重点单位火警;
3.3 三级火警(黄色)
(1)有3~4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6)市级重点单位火警。
3.4 四级火警(橙色)
(1)有5~9名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6)省级重点单位火警。
3.5 五级火警(红色)
(1)有10名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各级消防部门指挥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市、县两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落实本部门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其他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4.3 隐患消除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消防工程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县(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立即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2)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
(3)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
(4)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5.2 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如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1)发生二级火警,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做好灾情跟踪,由指挥部常设办公室轮值副主任视情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参与和指导现场灭火救援行动,并逐级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
(2)发生三级火警,原则上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参与和指导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根据灾情实际,市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
(3)发生四级以上火警,或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发布本预案启动指令,并根据灾情请求启动省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4)市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后,消防、应急、公安、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供水、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30分钟内完成各项响应准备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命令第一时间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45分钟内完成各项响应准备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命令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5.3 现场处置
现场灭火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2)人员和物资紧急疏散。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向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在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3)事故抢险救援。消防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市卫生健康委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环境污染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5.4 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5.5 跨区域增援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市的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要在半小时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火灾现场。
按照“确定重点、区域增援”的原则,以莲都、龙泉、松阳、云和为重点,将全市划分为四个协同救援区域:
(1)第一区域:以莲都为中心,周边县为缙云、云和、青田;
(2)第二区域:以龙泉为中心,周边县为云和、景宁、庆元;
(3)第三区域:以松阳为中心,周边县为遂昌、云和、莲都;
(4)第四区域:以云和为中心,周边县为景宁、莲都、龙泉;
跨区域增援具体方案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制订。
5.6 信息报送与处理
5.6.1报告程序
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转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
5.6.2报告内容
根据不同阶段,报告火灾事故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火灾面积、燃烧物质、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救援的进展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5.6.3报告原则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四级、五级火警信息应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
(2)相关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 响应结束
现场火势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同时,现场灭火指挥部予以撤销。
6 后期处置
(1)对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2)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3)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规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社会应急力量,同时推动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7.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政府牵头,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4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要协调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部、现场灭火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7.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运输等运行机制建设,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如在数量上不足或质量过期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6 资金保障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7.7 技术保障
消防和科技部门要加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健全火灾事故处置应急专家组建立,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之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8.2 培训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之规定开展培训。
8.3 演练
各级政府要协调相关单位,根据《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织重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市消防支队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预案实施后,市消防支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本预案由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3 风险分析
4 应急组织体系
4.1 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2 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4 现场指挥部
4.5 应急救援专家组
4.6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4.7 生产经营单位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5.2 预警行动
5.3 预警发布
5.4 预警解除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6.2 应急响应
6.3 信息发布
6.4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调查与评估
7.3 恢复重建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物资装备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8.5 交通运输保障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8.7 治安维护
8.8 科技支撑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9.2 宣传培训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增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能力,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风险分析
我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涉燃爆粉尘产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熔融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含喷涂作业)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我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经营场所呈现分散化、简易化,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安全生产培训难以落实,是事故易发群体。
4 应急组织体系
4.1 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丽部队;向市委和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丽水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4.2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安委办承担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3 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市经信局: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协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市财政局:负责将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事故伤员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制订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13)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4)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5)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预案中未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级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支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控制危险源及伤员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迁移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通信、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4.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委办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4.6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工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5 预防与预警
5.1 预防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有效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管理;对重点防护目标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控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5.2 预警行动
县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准备:
(1)工贸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3 预警发布
市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4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市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和事故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3)迅速拨打110报警,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过社会联动应急平台通报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分析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达到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6.2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市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安委办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6.3 信息发布
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省安委会指导下,由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新闻舆论组负责。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事故影响范围、次生与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工作。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编制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7.3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相关合同,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级别,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
8.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并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8.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保障。
8.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8.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经信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8.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8.8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9.3 预案演练
市安委会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丽政办发〔2014〕159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矿山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2 重大矿山事故
2.3 较大矿山事故
2.4 一般矿山事故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4 现场指挥部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
3.6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7 矿山企业(单位)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4.2 预警行动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5.2 应急响应
5.3 现场处置
5.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5 信息发布
5.6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发展以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矿山事故救援力量,不断提高矿山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 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2 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
(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
2.3 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2.4 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丽部队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和市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的,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丽水时,由总指挥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3.2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安委办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传达和贯彻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市经信局: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重点物资生产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订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做好市本级处置矿山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1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指导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不含井下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13)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5)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16)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安委办牵头,组建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级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运送、供应及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气象局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8)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7 矿山企业(单位)
矿山企业(单位)是本企业(单位)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矿山企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 预警行动
全市各级负有矿山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灾害性事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预警发布
市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矿山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4.4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市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中央、省属在丽企业和市属企业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终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事发地县级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和有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视情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指导现场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次生灾害发生。
(3)根据需要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事故应急处置。
(4)密切关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进展,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向市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救援情况汇报,并向省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支援事故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丽部队、武警部队、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现场处置。
(5)根据事态发展,向省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矿山事故有关信息。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国家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5.3 现场处置
5.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5.3.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3.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3.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3.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5.3.6特殊险情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3.8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5.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进入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5.5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矿山事故,在省安委会指导下,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在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5.5.1信息发布时限: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5.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5.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5.6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发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矿山事故,分别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6.3 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研究;健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单位)加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资金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及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矿山企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丽政办发〔2014〕9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城内20公顷以上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丽水军分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指导。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丽水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丽部队增援扑救行动。武警部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丽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森防指分别指挥;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20公顷以上,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负责指挥或委托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级专业防扑火队伍、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执行跨省、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
(1)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部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20公顷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或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或委托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经市森防指报省森防指批准,实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作业。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和必要的生活、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县增援的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承担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1公顷以上,且林火未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2)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市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4)市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现场指挥部(或委托当地森防指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火场的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森防指办公室协调调度。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达到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2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市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制订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全市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
(3)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组织调动驻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为确保跨区域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顺畅,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指派联络员到市森防指办公室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跨市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市内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4)市森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向市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或市森防指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加强高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5)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的引导;
(6)报请省森防指启动省级应急响应,请求森防指统一调度指挥,协调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实施跨市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7)按照省或国家森防指指挥,落实相应的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需要跨县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需调动驻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的,由市森防指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实施。需跨市域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的,报请省森防指同意并下达指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3 技术保障
建立市县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及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扑火作业。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应用无人飞机进行火场侦察,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协商共建和管理森林防灭火专家库,汇集各个领域专家学者,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森防指负责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能力。
7.4 物资保障
实行市、县二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防指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丽水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丽水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丽水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丽水军分区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保障军队救援力量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2.4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预防
3.2 预测预警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发布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应急分级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扩大应急
4.7 安全防护
4.8 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奖惩制度
9 附则
9.1 编制部门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燃气、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丽水市重大交通道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本预案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2重大(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3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4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协同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2.1.1.1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化学事故救援工作;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1.3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通告。
(2)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查明伤亡人员身份,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和内河水上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灾情;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6)市卫生健康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化学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和组织内河通航水域搜救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险化学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车辆公路安全畅通;协助组织应急救援及转运车辆、运输疏散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服务。
(11)市民政局: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指导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2)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3)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14)市大数据局: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所需的政务云资源及公共数据资源保障。
(15)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6)丽水军分区:组织协调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7)市武警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8)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协助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1.2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2.1.2.1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专家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2.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认为涉及人员伤亡、后果严重、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置的事件,应立即报告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及时下达新的指令,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结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2.1.2.3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应急行动组及其主要职责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市场监管局组成,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员由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后协助事故现场的净化工作。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4)安全警戒和疏散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市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由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提出环境修复的方案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安委办承担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建立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2.4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预防
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或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单位应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危险较大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监控;县(市、区)政府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2 预测预警
县(市、区)政府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或利用国家、省统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动态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3.3 预警行动
县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准备:
(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4 预警发布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5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市安委办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信息报告国务院。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市联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交警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3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的,或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的,经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市安委办建议,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调度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4 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4.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组织本级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2)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4.4.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办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响应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成立危险化学品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防控对策。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组织事发地相邻县级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丽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省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4.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4.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相关部门、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国家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4.5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相应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咨询组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6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安委办应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报告,经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同意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视情指示启动市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国务院、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7 安全防护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的特点、引发物质的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特别注意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防护。应急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毒物污染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普通防护服等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毒物污染区域时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如救援现场环境存在危及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刻撤离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确保应急人员免受事故伤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做好现场毒物、应急救援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洗消工作。
组织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时,可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进行简易有效的防护。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按《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9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同意后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5.3 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相关合同,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消防救援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有关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要建立事故信息报送员制度,收集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即时上报。
6.4 医疗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5 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地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方面应提供帮助。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各级负有监督职责部门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本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8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相关单位
2.5 地方机构
2.6 社会力量
3 测绘应急响应
3.1 测绘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3.2 测绘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3.3 测绘应急响应措施
3.4 安全防护
4 后期工作
4.1 测绘应急成果管理
4.2 事件分析与评估服务
4.3 灾情监测
4.4 恢复重建保障服务
4.5 工作总结
4.6 责任追究与奖励
5 测绘应急保障措施
5.1 机制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资金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基础设施保障
6 培训、演练与宣传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丽水市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技术支撑能力,为应急指挥决策、善后处理、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丽水市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测绘应急保障队伍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或者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重要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测绘应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时,市相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即为测绘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必要时,成立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后,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自动解散。
2.2 办事机构
设立市测绘应急保障应对办公室(以下简称测绘应对办)。测绘应对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具体工作由该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处负责。测绘应对办在测绘应急保障领导机构领导下落实测绘应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测绘应急保障的应急响应行动,并负责与各县(市)测绘应急保障队伍网点的联络协调及指导各县(市)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制定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测绘保障组由丽水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负责,受测绘应对办指挥,承担由测绘应对办下达的测绘应急保障具体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测绘应急保障技术方案的制定、相关技术规程的编制、新技术研究等工作;负责测绘应急保障装备保养和开展测绘应急演练;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地测绘应急保障任务,做好应急地图产品的编制、快速出图、应急导航和位置服务及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和展示,结合基础测绘成果和相关专题资料开展遥感监测和分析评估研究;负责丽水市突发事件应急云平台运维与成果的共享服务。
2.4 相关单位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1)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指令以及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测绘应急保障响应;负责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市测绘应对办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市公安局:为测绘应急保障人员及装备提供安全通行保障。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测绘应急保障及运维管理所需经费等。
(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短、中期天气情况和分析预报。
(5)各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提出测绘应急保障需求,同时及时、准确提供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包括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先期处置情况、存在的隐患等,并为测绘应急保障具体实施单位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2.5 地方机构
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要明确相应领导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测绘技术力量较强的县(市)要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2.6 社会力量
市内其他测绘单位作为市测绘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必要时测绘应对办可以动员就近的测绘单位协助承担航天、航空遥感数据获取和提供无人机数据采集处理等测绘应急保障任务。
3 测绘应急响应
3.1 测绘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对测绘地理信息保障的需求程度,测绘应急保障响应分为Ⅱ级和Ⅰ级两个等级。
以提供现有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为主,只需少量事发现场地理信息数据加工、处理以及专题地图制作、遥感动态监测的, 启动Ⅱ级响应;需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或需提供遥感动态监测和评估分析的,以及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重要测绘应急保障任务,启动 I 级响应。
3.2 测绘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认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测绘应急保障的,向市自然资源局(测绘应对办)通报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提出测绘应急保障需求。测绘应对办据情确认测绘应急响应等级并采取相应测绘应急响应措施。
测绘应急响应达到I 级启动标准时,认为有必要成立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程序,并根据职责分工,部署开展测绘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后,测绘应急响应同时终止。
3.3 测绘应急响应措施
3.3.1Ⅱ级测绘应急响应措施
(1)参与应急处置会商,及时转达有关指令、文件传达,
联络相关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收集各地上报信息。
(2)根据救援与处置工作需要,收集国家、省级、市级权威部门专题数据,快速加工、生产事发地专题测绘成果。
(3)开通成果资料提供绿色通道,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办理,在应急响应启动后 2 小时内,根据需求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
(4)必要时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测绘应急保障队伍或社会力量赴现场采集地理信息数据。
(5)测绘保障组人员、设备及后勤保障工作等应当准备到位,2人24小时轮流值班。
3.3.2Ⅰ级测绘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测绘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测绘保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构一起开展工作。
(2)向空域管理部门申请空域使用,做好突发事件发生的附近机场无人机临时停放、起降和相关保障协调。
(3)及时采用航空摄影(利用无人飞行器,必要时利用载人飞机)、卫星遥感等手段进行突发事件现场遥感信息或视频资料获取,并迅速进行二、三维影像处理、分析评估,为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决策、现场指挥、灾情评估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4)测绘应对办2人24小时轮流值班。
3.4 安全防护
测绘应急保障人员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除了按照《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2008)》的有关要求,在现场工作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测绘应急实施过程中应设置1人负责安全瞭望,发现险情及时提醒作业人员。
(2)无人机应在远离危险源的地方起飞,对测区内的高压电线等应注意避让。
(3)参与测绘应急的设备和人员都应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4 后期工作
4.1 测绘应急成果管理
提供应急保障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申请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在7日内补办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测绘成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测 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对不具备长期保管条件的,应当在应急任务结束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所领用的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备案。
测绘应急保障单位在响应行动中形成的成果应当加强管理, 按照测绘成果管理的要求做好归档入库等工作。
4.2 事件分析与评估服务
利用突发事件发生地事发前后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相关 专题资料,运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进行统计分析,为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分析评估提供支撑。
4.3灾情监测
对地质、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事件,在应急工作中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如应急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对灾情现状及发展动态进行持续监测,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4.4 恢复重建保障服务
应急工作结束后,如果工作需要,应当继续配合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部门,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4.5 工作总结
测绘保障组应当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报测绘应对办,由测绘应对办审阅后报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和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4.6 责任追究与奖励
测绘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测绘应对办应当对有关单位测绘应急保障执行时间和进度进行检查、督促,并报请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5 测绘应急保障措施
5.1 机制保障
市级相关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信息通报机制,指定联络员,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获取和传达准确、权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测绘应急保障需求,快速作出响应,提高测绘应急保障“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县(市)测绘应急联络员制度和协同测绘应急机制。建立和健全应急状态下空域使用快捷审批和测绘应急演练空域使用保障机制。
5.2 队伍保障
市国土勘察测绘规划院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健全测绘应急保障快速响应队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测绘应急保障需求和本地测绘队伍能力状况,建立和健全测绘应急保障队伍,配备相应测绘应急装备。
5.3 资金保障
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绘应急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因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需要进行大范围作业所需的经 费,按照《丽水市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对测绘应急资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5.4 技术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测绘单位深入研究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集成、传输服务技术,实现“3S”与网络、通讯、辅助决策技术集成,重点推进多源航空航天影像的快速获取与处理、提供及分析评估工作,不断完善测绘应急保障服务平台,不断提升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要联合专业部门,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技术及专业资料,建立灾害预测预警模型,为灾害防御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建立市测绘应急保障通讯网络及备用通讯系统,确保信息畅通,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5.5 基础设施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测绘应急保障技术装备 规划,加快低空摄影装备配备及相关软硬件迭代升级。
各级测绘应急保障队伍应主动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防范地区的各类专题信息和测绘成果,根据潜在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制作各种专题测绘地理信息产品,确保在需要测绘应急保障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服务。
6 培训、演练与宣传
市自然资源局应定期对测绘应急保障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及时组织全市性的综合测绘应急演练,不断完善测绘应急保障预案,提升协同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应及时对测绘应急保障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扩大社会影响力。
7 附则
本预案由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纳入本地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