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04 | 文号 | 丽政发〔2018〕32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征收办 |
| 成文日期 | 2018-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年 6月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现行《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丽政发[2017]28号)于2017年5月15日发布施行。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的相关规定要求,该标准本可等2019年再制定公布,但文件公布实施以来,市区房地产及租赁市场上涨较快,被征收人普遍反映临时安置费等标准偏低。为了适应房地产市场变化,顺利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因此需要对部分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故启动新《标准》的修订。
二、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第22条、23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第24条、27条、29条;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19条;
《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第26条、第27条。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内容包括4部分,一是临时安置费标准和说明,二是搬迁费标准和说明,三是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四是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和说明。
四、调整主要内容。
1、将住宅、工业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整体上调。附件1范围住宅上调4元、工业厂房上调3元,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上调和住宅一致,附件2、3范围也作相应调整。
2、住宅、办公、商业用途在原《补助费标准》基础整体上提高5元/㎡,由10元/㎡调整为15元/㎡,最低保底上调到2000元;工业用途提高18元,由32元/㎡调整为50元/㎡。
3、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改变用途补贴标准未作调整。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及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本通知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工业、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有规定标准执行。
丽水市征收办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