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28 | 文号 | 丽政发〔2018〕57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18-1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 调整背景
1.符合《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并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2. 2018年我市居民收入增长迅速。从居民收入方面来看:2018年上半年我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426元,同比增长9.5%,增幅居全省第二位,其中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91元,同比增长9.1%,增幅居全省第一位;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59元,增长9.7%,增幅居全省第二位。从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看:2017年度我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600元。
3.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集中在我市。2003年开始市本级、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一直执行全省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龙泉市等6县市执行全省第四档标准(龙泉市2003年为第三档)。目前从全省情况来看,采取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为我市龙泉市等6县市和金华市的磐安县。
二、调整方案
各县(市、区)统一选择第三档作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统一选取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即市本级、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仍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仍为15元;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原为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原为13.6元)。调整后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统一为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