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6-1010457886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加强本委仲裁员队伍建设,推动仲裁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丽水仲裁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增聘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和任期
工作地在浙江省及上海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委仲裁员选聘条件的有意向者均可提交申请。
本委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案件类型分布情况,确定选聘规模以及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占比,并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选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委员会届满之日止。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热爱仲裁事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身体健康且有充足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三)多次担任仲裁机构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熟悉仲裁程序,办案经验丰富,能够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办案,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
(五)曾被仲裁机构评选为“优秀仲裁员”等荣誉称号的可优先选聘。
三、职务限制
(一)在职法官、检察官、监察官,不得申报仲裁员;
(二)申请人如属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公职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
(三)申请人如属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申请人依照所在地区和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增聘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员应当填写并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登记表》,并按照申请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本委秘书处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专业需要进行遴选,确定拟聘仲裁员名单。
(三)聘任。拟聘仲裁员名单经本委审议通过后,确定聘任人员并颁发聘书,通过“丽水仲裁委员会”官方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员须将《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登记表》,附照片、身份证件、执业证书、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邮寄至本委,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lszcwyh@163.com,邮件名称统一为“仲裁员申请+姓名”。在职公职人员需提交所在单位或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439号(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收),请注明“仲裁员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323000
(二)申请人员应如实、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及工作经历,并对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仲裁员聘任资格。
(三)是否聘任为仲裁员,以本委公布的最终结果为准,如申请人未被聘任,不再专门予以回复。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本委将严格保密。纸质版申请材料、电子版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六、申请时间与联系方式
(一)申请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润,0578-2989523
王乐,0578-2113319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丽水仲裁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