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14885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9〕63号 |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20-0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中介(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环境,努力打造“最佳投资环境之市”,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丽水市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激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释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红利;进一步规范涉审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全面放开、竞争有序、规范管理的涉审中介服务市场;打造中介服务改革“丽水模式”,实现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二、改革任务
(一)全面开放涉审中介服务市场。
1.进一步深化“零门槛”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欢迎所有具备资质的,特别是全国乃至全球优秀的中介机构进入丽水市场开展业务。除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取消设立的涉审中介机构门槛式的准入条件及规定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进一步推进中介服务事业机构脱钩改制。要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将类别确定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信息透明化。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升中介市场、中介机构等信息透明度;优化丽水“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信息公开功能,打通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通道,实现实名入驻;督促中介机构履行基本信息维护义务,及时在中介超市更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机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全面规范涉审中介服务市场。
4.清理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实现清单化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事项减、时间减、形式简”的要求,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对不合法、无依据的事项,坚决予以取缔;对重复设立、可同步办理的事项进行整合,合并办理;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要明确内涵、外延的限定,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事项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不得将没有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5.规范涉审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中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行业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合同示范文本等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合理收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6.进一步升级“网竞”模式,推动市场充分竞争。落实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公开择优选取中介机构;民间投资项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鼓励按照“自愿发布、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网上竞价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有指定或变相指定业主到指定中介机构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等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的行为。(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全面提升涉审中介数字化管理水平。
7.推进中介超市升级改造。按照“涉审中介信息的发布平台、网上竞价服务的操作平台、综合信用监管的实施平台”的功能定位,将中介超市打造成“三位一体”的数字化管理平台。要按照市场化改革“零门槛”准入、“非禁即入”的原则,对涉审中介机构(除协会性质等机构外)全面开放入驻; 要打通数据壁垒,推进与系统间“横向贯通”,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业主“一次不用跑”;要依托省、市两级中介超市和信用平台,对中介机构多维度进行评价,实现“信用数据化、数据可视化”。(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数管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8.规范中介超市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中介超市管理,出台《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规范项目业主、中介机构在平台内的行为。中介平台管理部门要主动监督中介机构在平台内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省中介超市和省、市社会信用平台;要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为监督管理提供数据归集、流程回溯等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全面构建立体式涉审中介监管体系。
9.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中介服务“生态”建设,对欺诈、胁迫、贿赂、行业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信用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零容忍”;要及时对中介服务成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故意违反强制性条款、技术抄袭、拖延服务时间等行为“零容忍”。市场监管、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中介机构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0.加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中介服务综合评价监管体系,强化中介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改变“以审代管”模式。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中介机构的自律性,完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充分发挥中介平台的投诉功能,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规范转办程序,公开投诉结果;落实中介服务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和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失信中介机构的淘汰机制;打通信用信息共享渠道,形成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全面推进涉审中介服务改革创新。
11.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制度。要加大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的政策供给,高质量推进区域评估,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要推行“多评合一、结果互认”,切实做好区域评估实施范围设置、评估报告编制、负面清单制定等工作,实现“整体评估、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区域评估结果运用,对落户在已实施区域评估区域的,且在负面清单外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行单独项目评估,或者依法依规简化相关审批流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12.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探索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范围内的前置性涉审中介服务由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服务成果监管审查,推进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量和效益双提升。(牵头单位:市委改革办(市跑改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13.探索联合服务模式。对投资项目涉及的紧密相关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可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打造完整的涉审中介服务链条;培育综合性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联合体,对项目试行提前介入、一次性采购、综合性服务;持续推进“测验合一”改革、项目“联合测绘”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委改革办(市跑改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各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及工作人员,按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所有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切断政府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不断深化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县一体、上下联动的要求,及时出台相应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市县同步推进。
(二)严格督促检查。实施意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丽水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考核,市委改革办(市跑改办)要会同督查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意义和目的,提高公众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成功经验及时予以推广。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9〕63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