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00299 | 文号 | 丽政发〔2019〕11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法制办 |
| 成文日期 | 2019-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19年1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背景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要求,市法制办对市政府(市府办)目前有效的40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对政策已经执行完毕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
二、废止的文件
废止《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补充意见》(丽政发〔2010〕67号)等10个文件:
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补充意见》(丽政发〔2010〕67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和创建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的通知》(丽政发〔2012〕75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丽政办发〔2009〕154号)。
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生态精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丽政办发〔2012〕161号)。
5.《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家庭农(林、渔)场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19号)。
6.《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6号)
7.《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丽水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49号)。
8.《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55号)。
9.《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3号)。
10.《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涉及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丽政发〔2014〕82号》
三、施行时间
《决定》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