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14888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9〕37号 |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19-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四年行动方案(2019—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四年行动方案(2019—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及省、市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感知网络,特制定丽水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四年行动方案(2019—2022年)。
一、工作目标
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为方向,以统筹环境要素、统一标准规范、明确责任边界为抓手,力争到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并实现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年度任务安排如下:
2019年,完成全市203个水站、266个气站、100个噪声站及9个辐射站等待建点位摸排、选址工作(见附件),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增设点位;制定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按照重要程度优先级分批建设站点,完成辖区内总任务的约30%待建点位建设并联网。
2020年,按照重要程度优先级分批建设站点,完成辖区内总任务的约60%待建点位建设并联网。
2021年,按照重要程度优先级分批建设站点,完成辖区内总任务的约80%待建点位建设并联网。
2022年,基本完成辖区内待建点位建设并联网,形成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和感知网络,实时反映全域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实现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和精准治污,实现环境治理决策科学化、管理可视化,考核数字化。
二、基本要求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站点建设坚持以下原则:服务人口较多、环境质量优化较为迫切的点位优先建设,较难达标的监测项目优先设置,为精准治污提供数据支撑。
(一)地表水自动站。
1.布点要求。点位设置覆盖县级乡镇以上交接断面,重要流域上、下游,饮用水源地,重要水域等。参照现有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在行业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测方法和规范,开展量值溯源、校准和比对监测。
2.站点类型及监测项目。
(1)国标常规站:选用国标方法,监测因子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浊度、电导率、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9个测量参数,可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叶绿素a、藻密度等选测项目。
(2)传感器站:选用传感器法,监测因子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浊度、电导率、氨氮、高锰酸盐指数7个测量参数。
(3)其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尝试上述类型外的站点形式,或进行组合搭配,使监测监管效果最大化。
3.分期建设。各地根据实际需求提升现有站点监测能力,采取分期分批建设方式,建设优先级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安排,各类站点年度分批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交接断面站:以县、镇、乡级交接断面优先级顺序建设。
(2)重点水域站:以列入浙江省良好湖(库)及主要支流、重要水域、水质功能类别要求较高的点位优先设置建设。
(3)饮用水源站:以服务人口万人以上的点位优先级顺序建设。
(4)重点监控区域站:以城市内河、省控站点优先级顺序建设。
(二)环境空气自动站。
1.布点要求。点位设置覆盖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等。参照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在行业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测方法和规范,开展量值溯源、校准和比对监测。
2.站点类型及监测项目。
(1)国标常规站:选用国标方法,监测因子包括PM10、PM2.5、CO、臭氧、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气象五参数11个测量参数,可根据实际需求增设VOCs、气溶胶等选测项目。
(2)国标乡镇站:选用国标方法,监测因子包括PM2.5、臭氧、气象五参数7个测量参数,可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其他选测项目。
(3)网格化微型站:选用传感器法,监测因子包括PM10、PM2.5、CO、VOCs、臭氧、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气象五参数等,具体监测因子组合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确定。
(4)城市激光雷达监测设备:利用光学遥感技术,大范围广域监控颗粒物及臭氧的空间分布及实时变化。
(5)秸秆焚烧监测监控站:针对秸秆焚烧,结合各地实际,设置相应数量智能监测预警监控点,基本覆盖重点涉农区域。
(6)其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尝试上述类型外的站点形式,或进行组合搭配,使监测监管效果最大化。
3.分期建设。各地根据实际需求提升现有站点监测能力,采取分期分批建设方式,建设优先级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安排,各类站点年度分批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工业园区站:省级园区优先建设,监测项目可根据园区内行业类型按需增添特征污染物。
(2)乡(镇)空气站:原则上设置于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人口万人以上的优先建设。
(3)网格化微型站: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优先布设。
(三)城市噪声自动站。
1.布点要求。点位设置覆盖主城区的各类功能区,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布设,在行业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测方法和规范,开展量值溯源、校准和比对监测。
2.监测项目。监测因子为噪声,气象五参数(可关联城市内已有站点数据)、车流量(根据功能区类型设置)7个监测参数。
3.建设内容。采取分期分批建设方式,建设集各类功能区站点为一体的城市噪声监测网。
(四)辐射自动站。
1.布点要求。点位设置于主城区,按规范要求布设。在行业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测方法和规范,开展量值溯源、校准和比对监测。
2.监测项目。监测因子为空气吸收剂量率、γ放射性核素(选配)及气象五参数(可关联城市内已有站点数据)7个监测参数。
3.建设内容。城市辐射监测点至少建设一个,其他区域可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设置。
(五)数据管理信息平台及运维管理。
数据管理信息平台包括质量保证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管理控制系统、综合查询分析系统、数据发布系统及相关辅助设施等。运维管理包括自动监测站点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监测信息平台的日常运用。
三、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包括站点建设、数据采集、基本数据库和数据应用四个部分,按照统一评价、共同发布原则,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数据管理信息平台构建,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数据质量监管及数据发布和应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以及数据审核、管理、发布和应用等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方案明确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有关具体工作,协同推进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政府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负总责,落实辖区内站点建设、运维责任。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职、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合力。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立项批复统筹安排资金,同时鼓励各地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模式。
(四)强化技术支撑。组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专家和技术团队,为联席会议和监测网络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丽水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待建点位清单
(2019—2022年)
附件
丽政办发〔2019〕37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