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00319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9〕52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税务局 |
| 成文日期 | 2019-1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政府发布《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并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65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方案?
答:为了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莲都区和开发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2.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方案主要包含以下两块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65号)执行,2020年及以后年度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丽政办发〔2015〕65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为: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年3元、6元、9元提高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8元、12元。即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和溪口大桥以东至东环路和好溪东路的中心城区从9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12元每年每平方米;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地区从6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8元每年每平方米;各建制镇行政区域从3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4元每年每平方米。
(二)将企业划分为工业行业和非工业行业两种类型,制定差别化评价方法,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分档减免。
针对工业行业,以市经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针对非工业行业,以市税务局计算的上一年度亩均税收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化减免: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亩均税收3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亩均税收200%以上但未达到3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房产税减免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