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00322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9〕51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19-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会同市府办开展了全市涉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截至2019年8月底,市政府(办公室)目前仍在使用的规范性文件419件。
二、起草过程
2019年5月,市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浙司〔2019〕45号文件要求,对机构改革后市、县有关单位情况进行了解,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的前期调查。
2019年6月,市司法局对截至2019年3月底的市政府(市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
2019年7月,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做好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市司法局名义印发,开展全市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2019年8月,市司法局在收集、审核市级各单位清理意见后,形成《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9年8月31日至9月1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稿还以市府办名义向市级各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至9月10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有关修改意见、建议;收到市级部门反馈15份,其中修改建议意见23条,采纳22条,不采纳1条,相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已向有关单位反馈。
2019年9月,市司法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并按程序报送市府办发文。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
列入《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3件,对其中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7件修改篇幅小、上级有要求的文件先予修改。主要为删除不适宜的条款,修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条款。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未列入《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已经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和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三)为更好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重大公共利益,两个文件在施行时间上不设置30日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