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00151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0〕6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 成文日期 | 2020-0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12月,根据省委依法治省第四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全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理情况以及本地工作需要,决定对《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进修改。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根据省委依法治省第四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和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理情况,草拟了《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7件文件的通知》初稿(以下简称《通知》)。
2020年1月3日,以市司法局名义向市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了修改建议,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
2020年1月3日至1月13日,《通知》在市政府门户网上建言献策栏目公开向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是对《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不符合“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内容予以删减、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49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减少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二)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9〕第1号)第三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申请、适用范围。
(三)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1号)第三部分第(十)项内容,规范信用管理。
(四)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丽政发〔2013〕74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以符合上位法要求。
(五)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最新规定,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丽水市区洗车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85号)第三部分第(一)项维修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六)删去《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丽政令〔2008〕56号)第五条第二款,以符合当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七)根据最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20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