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00293 | 文号 | 通告〔2019〕第1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19-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产生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0年9月8日,我市第一次出台发布了《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2016年1月15日第二次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2016年11月3日第三次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全市其他县(市、区)全部都出台有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一直以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代表多次提出要在我市全市全域实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意见建议,群众呼声强烈。为有效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空气污染、声光污染,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更好的保护丽水的美好生态环境,护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道路,创建文明城市,同时也是回应民生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所以有必要本拟定通告予以贯彻实施。
二、主要内容
确定了以下范围内禁燃:
(一)丽水市中心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禁燃;(以丽水市中心城市烟花爆竹禁燃区图为准)
(二)碧湖镇、大港头镇、雅溪镇和老竹镇4个镇范围内:镇政府所在村周边2平方公里内禁燃;800人以上常住人口行政村(居委会)禁燃;(以禁燃名单附表为准)
(三)太平乡、仙渡乡、丽新乡、黄村乡和峰源乡5个乡范围内:乡政府所在村周边2平方公里内禁燃;800人以上常住人口行政村禁燃;(以禁燃名单附表为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燃的其他地点。
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了禁燃时间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向分管副局长诸葛俭同志作了汇报。最新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明确了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在丽水市莲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禁燃范围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
丽水市公安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