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00294 | 文号 | 通告〔2018〕第8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19-0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根据《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浙大气办函〔201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了《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禁燃区以及划定
“禁燃区以及划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二、扩大禁燃区必要性
上一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2012年12月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予以明确的,范围为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联城镇、水阁街道所辖区域除外。创建禁燃区6年来,通过市、区联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原禁燃区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完成了“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和特殊用途除外)应按期限自行淘汰”的建设目标,并具备了扩大范围的条件。2018年5月10日,浙江省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印发了《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浙大气办函〔2018〕3号),明确提出了“各市、县(市)应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的要求。
三、扩大禁燃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31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四、有关内容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管理种类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7年国家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根据环保等部门意见,在禁燃区管理中选择Ⅱ类和Ⅲ类燃料组合,包括Ⅱ类: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Ⅲ类: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焦油、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调整范围相关情况说明
1、调整范围:本次禁燃区划定范围为环城西路-石牛路-龙庆路-规划225省道-高速公路富岭出口-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西出口-南明山景区南分界线-环城南路-金丽温铁路新下湾隧道出口-厦河塔隧道进口-社后大桥-好溪堰-灵山寺西山脚-白云山森林公园山脚-水梦庭院-环城北路围合区域(具体以附件图为准)。
2、调整原则:目前我市正推进大花园建设,市区作为大花园建设的重要区域,要提前考虑禁止高污染燃料在该区域落地,同时也考虑到如先落地再予以淘汰,既增加工作难度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以“适度超前、稳步推进、分类执行”的理念将开发区和莲都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及部分非建成区范围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以瓯江以南Ⅱ类标准和瓯江以北Ⅲ类标准执行。
五、征求意见情况
该《通告》已征求莲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于2018年11月29日,将通告(征求意见稿)在丽水发改政务网进行公示。
六、下步工作
(一)开展禁燃区内高污染物核查。对新划入的高污染禁燃区,以属地为主,各有关部门牵头进行污染物核查、淘汰、清理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教育和宣传解释,引导全社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抓好后续工作推进。在抓好禁燃区成果巩固和转化的同时,将着眼于高标准严要求,做好现在暂未列入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排查和监管,为下一轮扩面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