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15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72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法制办 |
| 成文日期 | 2018-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2017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明确提出要求:2017年,设区的市要率先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县(市、区)同步推进改革。2017年12月29日,丽水市成立了丽水市行政复议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升行政复议效能,推进行政复议阳光、公正、便民,把“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贯彻落实到行政复议全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办法》政策把握与解读
(一)第一条复议“零门槛”。一是明确在法律规定之外不附加条件;二是明确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具体操作要求。
(二)第二条服务“零收费”。明确免费服务的具体事项。
(三)第三条便民“零距离”。一是明确实现“最多跑一次” 的环节;二是明确努力实现“一次也不用跑”的环节;三是明确接待复议当事人的要求。
(四)第四条纠错“零容忍”。明确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五)第五条工作“零空转”。一是明确能快速结案的案件情形;二是明确行政复议功能的作用。
(六)第六条。一是明确制度开始实施的时间;二是明确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