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13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68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安监局 |
| 成文日期 | 2018-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为了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市经信委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154号)精神,起草了《丽水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切实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
1.全市12家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当地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集聚区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
2.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化工集聚区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集聚区或关闭退出。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内容包括七项主要任务和三项政策措施,涉及9县(市、区)人民政府和15家市直部门。
(一)主要任务包括:优化产业布局;全面摸底评估;合理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妥善化解风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
(二)政策措施包括:
1.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安委会的框架内,由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建立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
2.认真落实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涉及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并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用措施。
3.强化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