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11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66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18-07-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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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
1.为什么要修订本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现有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部门协调困难,基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2017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文件,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为规范基金管理,顺应社会形势变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修订出台《丽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修订。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原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营业税的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二是规范垫付条件。原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暂无支付能力”的垫付条件,限缩了垫付范围,使大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救助基金的垫付,也因各部门对“暂无支付能力”的标准难以统一认定而不敢垫付。此外,封闭式的垫付条件也使基金管理机构在面临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时,因苦于找不到文件依据而无法对受害人实施有效的救助。
三是明确有关管理问题。原基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医保审核流程规范、救助基金核销管理、一次性困难补助等问题,在实践操作无规可循,亟须在制度层面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