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22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38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委编办 |
| 成文日期 | 2018-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审管办(市公管办)。该单位成立于2001年1月,原名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2002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丽政办发〔2002〕115号)。因该单位机构及职能都发生了较大转变,需要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和明确。
(一)机构发生变化。
1.2007年4月,根据市编委《关于推进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调整的通知》(丽编委〔2007〕7号),将原设在市国资委的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改为设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招管办主任、副主任由市行政审批中心主任、副主任兼任。市国资委内设的招投标管理处成建制划入市行政审批中心。
2.2015年5月,根据市编委《关于市行政审批中心更名的通知》(丽编委〔2015〕24号),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更名为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3.2017年11月,根据市编委《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增挂牌子的通知》(丽编委〔2017〕8号),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增挂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职能发生变化。
1.2007年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调整过程中,增加了招投标监管的职能。
2.2015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更名后,增加了“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推进市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等职责。
3.根据市编委《关于整合设立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批复》(丽编委〔2018〕21号),单位原有“负责中心平台及窗口管理”的职责已划转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管办的职责从服务平台的管理向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管理和改革推进转变。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省编办《关于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更名的批复》(浙编办函〔2015〕181号)、《关于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增挂牌子的批复》(浙编办函〔2017〕163号);市编委《关于推进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调整的通知》(丽编委〔2007〕7号)、《关于市行政审批中心更名的通知》(丽编委〔2015〕24号)、《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增挂牌子的通知》(丽编委〔2017〕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53号);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市本级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01〕11号)。
三、主要内容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分为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附则四个部分内容。与2002年的市审批中心“三定”方案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内容的变化。
(一)主要职责。明确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挂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直属派出机构,经市政府授权,负责承担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综合监管工作。
原市审批中心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管理和窗口审批服务协调工作,而审管办(公管办)的职责转变为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的综合监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
(二)内设机构。市审管办(公管办)内设4个职能处室,分别为综合秘书处、审批监管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处、效能督查处。与原市审批中心“三定”方案相比,增加了负责招投标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处”,各处室名称也根据职能进行了修改。
(三)人员编制。市审管办(公管办)行政编制4名、参公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四)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