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35211 | 文号 | 征地公告〔2022〕14号 |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2年02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11)A〔2021〕-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丽水市2021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丽水市2021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具体范围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岩泉街道天宁寺村集体所有土地0.7585公顷,其中林地0.7585公顷;
岩泉街道九里村集体所有土地6.3518公顷,其中耕地0.7059公顷,园地3.851公顷,林地1.6962公顷,田坎0.0567公顷,坑塘水面0.042公顷;
岩泉街道长岗背集体所有土地0.0873公顷,其中林地0.0438公顷,坑塘水面0.012公顷,宅基地0.0315公顷;
岩泉街道秋塘村集体土地8.5964公顷,其中耕地8.3427公顷,园地0.0426公顷,农村道路0.071公顷,河流水面0.1401公顷;
岩泉街道冷水村集体土地0.1806公顷,其中耕地0.1806公顷;
岩泉街道社后村集体土地0.0885公顷,其中耕地0.088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执行。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A〔2021〕-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2251576。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1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