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35213 | 文号 | 征地公告〔2022〕16号 |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3-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莲都区碧湖镇2021(183)号(保定周边收储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6号),因拟征收碧湖镇保定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发生调整,原补偿安置公告(〔2022〕6号)附件中土地现状调查成果(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发生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6号)附件中土地现状调查成果(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发生调整,调整后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详见附件(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三、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方案(〔2022〕6号)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标准不变。
四、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方案(〔2022〕6号)中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128人不变,其中保定村128人。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不变,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村委会为单位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九、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十、本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578-2668264。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红线图
3.(调整后)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