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22号),省政府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启用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我市拟参照省政府做法,设立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
二、主要内容
丽水市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由市政府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使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与丽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提起复议或诉讼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规范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使用范围
丽水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其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审核承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及相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宜。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过程及后续行政争议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意见征询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其他需要加盖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事项。
该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