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6-00161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6〕37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16-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已于2016年4月1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目前,在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对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的失信、失范行为缺乏限制性的政策法规依据。为加强对相关失信、失范行为的限制,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取得应有的使用绩效,同时也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原则
一是结合实际的原则,《管理办法》结合近年市直专项资金管理实际进行制定,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失信、失范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相应的惩戒措施也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确定;二是切实可行的原则,加强了对相关惩戒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分析,确保在工作实践中能执行到位;三是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申报专项资金的限制视情节轻重予以区分,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主要说明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政策依据、专项资金的界定及相关说明;第二章为“纳入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及惩戒措施”,共四条,主要明确在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11种失信、失范行为,以及具体的惩戒措施;第三章为“各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共两条,主要明确各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第四章为“工作机制”,共三条,主要明确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管理台账的建立、失信失范信息的报送及其它相关工作机制;第五章为“附则”,共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