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6/09/03 6.7k 阅读 480 点赞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6-00162 文号 丽政发〔2016〕4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04 17: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

原文链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2016年1月又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共享全面小康”为目标,提出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落实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将严格按照要求,切实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补贴制度。并明确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二)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明确相关补贴的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并每年随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残疾人的自理能力程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是将原来对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从1.2万元提高至2.4万元,并对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且增加补助年限;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为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实现就业创业,明确“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对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予以政策补贴。同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各类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奖励和补助力度,明确了按比例就业单位和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标准,对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聘用非全日制残疾人用工的集中就业单位予以优惠扶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五)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医疗康复救助,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明确“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推动各地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加强住房保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加大事业宣传力度,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 

  (六)建立残疾人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经费,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 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和残疾人民生项目。 

  三、有哪些地方可适用《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残疾人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