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6-00164 | 文号 | 丽政发〔2016〕61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6-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政策解读:
1、《行动计划》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实施以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进展明显,但在处置能力、监控手段、监管力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监管工作,加快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监管,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省政府办公厅在2016年初印发了《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浙政发〔2016〕13号)。在此背景下,丽水市政府结合我市危险废物监管及处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丽水市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2、制定《行动计划》的意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是具有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管力度,其无害化处置率得到逐年提高。但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监控手段、监管力量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企业仓库堆积的危险废物无法得到及时处置,造成环境安全隐患。因此制定实施《行动计划》,着力解决我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问题,既是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又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行动计划》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行动计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浙政发〔2016〕13号)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4、《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市到2018年,我市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单位联网监控率100%、危险废物处置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率100%;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
一是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按照“解决急需、兼顾长远、自我平衡”的要求,2016年要编制出台《丽水市危险废物与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到2017年,我市要建成丽水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场、综合危险废物焚烧中心等一批危废处置项目。加强处置设施建设运行保障,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处置领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
二是推进监控体系建设。2016年要建成并投入运行丽水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并与省级平台联网,全年新增联网监控企业12家以上;各地要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运维的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部门、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责任;到2017年底,全市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全部实现联网监控;到2018年底,我市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完成联网监控。
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危险废物“存量清零”行动,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制订并实施“一厂一策”的分类处置方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处置企业开展内部分类、包装、贮存和转运等延伸服务。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与危险货物品名对照表》,通过交通运输行业监测平台统一管理运输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调查评估,加强运输行业执法督查。推进处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从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自建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按年度公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情况。
四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全市环境监管分工网格划分工作,将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纳入相应网格,逐一确定监管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综合运用联动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坚持检查人员和被检企业“双随机”,确保环境执法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建设,到2018年我市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基本具备腐蚀性、浸出毒性等危险废物采样和分析资质。
五是完善政策制度。及时落实新修订的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的政策制度。根据《浙江省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行动计划》和《浙江省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行动计划》和《丽水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5、有哪些地方可适用《行动计划》?
本《行动计划》适用于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相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