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6-00169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6〕35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16-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15年6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结合丽水实际,于2016年4月16日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1、2011年7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提出“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
3、2015年6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65号),对签约服务形式、签约服务内容、签约服务费和制度保障作出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目的意义
通过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责任医生与居民之间良好的契约服务关系,实现全程健康管理目标;建立各级各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格局,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便捷、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目标
到2020年,全市规范签约服务覆盖一半户籍人口,基层就诊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2016年全市规范签约服务覆盖20%户籍人口,重点人群规范签约率达到60%以上(重点人群是指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周岁及以下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患者〉等)。
(三)责任医生签约主体
签约责任医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师(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乡村医生或其他具备签约服务能力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担任。可通过组建以全科医师(社区责任医生)为主体,社区护士、公卫医生、乡村医生等为成员的全科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服务,鼓励将多点执业的医生编入签约责任医生团队。
(四)服务模式
居民有序、自主选择责任医生服务团队并与之签约,每个家庭同期只能选择1个服务团队。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期满后居民和签约医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选择续约或终止契约关系。
(五)签约服务内容
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在签约责任医生处就诊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一般最多可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
(六)签约服务费用
责任医生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有效签约服务费。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