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6-00168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6〕88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16-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8月3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的修订背景。
原《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5]104号)自2015年7月2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推行阳光征收,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征收过程中,大项目与小项目之间的平衡性差距较大,乡镇街道及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建议建议,要求予以修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22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原奖励办法进行调整、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市直有关部门、莲都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新修订了《奖励办法》。
二、《奖励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第十七条;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3、《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1、在保持原《奖励办法》模式不变、总奖励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原《奖励办法》的一个奖励标准调整为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单个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市、区征收办核准后执行。
2、提高签约奖励标准,同时降低签约率的奖励标准,保持总奖励金额不变:
(1)、住宅类第一阶段签约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不超过500元/㎡,非住宅类第一阶段签约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不超过290元/㎡;
(2)、住宅类签约率奖励由原来的最高500元/㎡调整为不少于200元/㎡,非住宅类签约率奖励由原来的最高290元/㎡调整为不少于100元/㎡。
3、未按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时签约奖励、签约率奖励酌情扣减。
被征收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按时签约奖励、签约率奖励金额按协议约定足额发放;签约后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协议约定时间1-7天腾空交付的,奖励金额发放90%;超过协议约定时间8-14天腾空交付的,奖励金额发放80%;以此类推,最终扣除到50%为止。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奖励资金不予享受。
4、自行过渡奖励标准为100元/㎡。
5、对未按时腾空、并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对象奖励资金进行了明确:“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奖励资金不予享受”。
四、关于《奖励办法》施行时间。
《奖励办法》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