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00143 | 文号 | 通告〔2019〕第4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落实《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将报请政府在莲都区南城北城范围内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于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主要情况如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3.《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规定“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收割机、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等。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市政施工和拆迁、港口作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等工作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本通告主要是针对以上使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实施区域
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公示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通告中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为:北环路-东环路-南环路-溪口大桥-教工路-城北街-欣苑路-绕城公路合围区域内所有范围(不含边界道路)。本通告考虑芦埠村、火车站等水南片区内施工工地数量众多,应该纳入,因此以北环路、东环路、南环路等为界进行相对清楚界限的划分,这其中也包括纳爱斯,且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我市龙头企业,应当纳入管控范围等因素,因此禁用区域包括北城及水南片区。
四、禁用时间
自2019年12月31日起,全天24小时禁用。这是按省里的统一今年必须要进行划定并由政府发布的要求。
五、禁用标准
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要求,GB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I类限值(Pmax<19kW,光吸收系数≤3.0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1级; 19kW≤Pmax<37kW,光吸收系数≤2.0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1级;37kW≤Pmax<560kW,光吸收系数≤1.61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1级);GB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Ⅱ类限值(Pmax<19kW,光吸收系数≤2.0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1级; 19kW≤Pmax<37kW,光吸收系数≤1.0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1级;37kW≤Pmax<560kW,光吸收系数≤0.8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1级);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执行Ⅲ类限值(Pmax≥37 kW,光吸收系数≤0.5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1级;Pmax<37 kW,光吸收系数≤0.8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超过1级)。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专用号牌与环保标识,并将号牌悬挂于车身外显著位置,将粘贴环保标识。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械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放专用号牌与环保标识。
七、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或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号牌与环保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