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00144 | 文号 | 丽政发〔2019〕43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2013年以来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系列养老政策,初步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但总的看,各地政策标准不一、力度偏小、精准度不高、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难以有效引导养老消费市场和养老产业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形势任务快速发展,市政府要求各部门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及需梳理、整合、完善现有多个政策文件,原则上精简整合为一个政策文件。
2019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对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养老事业提出了新思路新举措。2019年8月省政府王文序副省长在丽水调研时提出的构建丽水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对照国办文件和王副省长要求,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进一步完善丽水山区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县级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是5个方面、15条措施。
一是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主要是通过新增配套、存量改造,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成体系、均衡化布局。包括3项: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二是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主要是围绕打通养老服务领域“堵点”,破除发展障碍,提升养老支付能力,促进养老市场消费。包括3项: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资金扶持,奖补资金与机构星级评定结果挂钩;养老服务补贴在保持原有补助资金总量不变前提下,实现“精准、有效”,主要体现对二类对象的“缩面、提标”,经济状况不差、身体未达重度失能的高龄、独居老年不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二类补贴对象补助标准提高,居家的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50元,入住养老机构的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25元。
三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主要是聚焦失能失智等老年人刚性需求,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服务体系,丰富医养结合和智慧养老服务内涵,提供高品质的养老服务。包括4项: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深化医养结合,打造“丽水居养”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养老管家”制度。
四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是养老服务学科设置、人员培养培训、薪酬激励等各个环节,推动养老服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包括2项:加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健全养老从业人员激励机制。
五是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按照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要求,部门联合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顶层设计。包括3项:开展评估监管,加大财力投入,强化机制保障。
三、《实施意见》的特点
(一)注重体现国家关于养老服务发展的最新要求。全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的最新部署,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扩大养老服务投资,释放养老的消费潜力。
(二)注重体现我市山区特色的养老实际。按照“兜底线、保基本、促发展”的原则,结合丽水山区特色,进一步明确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规划,探索“养老管家”,打造“丽水居养”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点,设立全市养老产业发展基金等具有丽水鲜明特色的新举措。
(三)注重体现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新期盼。为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提出了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均衡、优质的总体要求,着力解决养老服务领域结构性矛盾。比如,着力弥补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施行,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