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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

2017/07/12 1.9w 阅读 192 点赞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00253 文号 丽政办发〔2017〕13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7-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13 15: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背景

  食用农产品居于食品生产的最前端,是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媒体关切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关键节点和建立追溯体系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对接,我局牵头草拟了该制度。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为加强丽水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实现无缝对接,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外来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问题。我市目前很大部分的食用农产品来自外地,亟待从批发环节予以规范。二是检验检测把关问题。为确保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安全可控、来源可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三是部门间工作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与农林水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

  三、文件依据

  本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没有对相关公众设定新的权利义务。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1、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我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屠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主体)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竹笋和淡水鱼等。2、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的规定执行。

  有关期限: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即施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二是规范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条件,三是明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13种情形,四是对相关准出准入数据采集予以规范,五是理清了有关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即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是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分别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该制度为全省首个真正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七、其他说明

  该制度作为全省首个真正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没有经验可借鉴、旧例可遵循,在实践中可能也会碰到一些实际问题,因此建议先行试行。同时,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真正对接,准出部门与准入部门的责任落实与沟通协调到位是基础,而执行落实是关键。如何贯彻执行,这也需要各准出与准入部门依据此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即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