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7-00251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7〕51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办 |
| 成文日期 | 2017-07-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5月15日印发《关于运用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确立的“十三五”时期的奋斗目标。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把保险机制引入到扶贫工作之中,整合各类扶贫资金,提升使用效益,构建专项扶贫、惠农政策扶贫、项目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多方力量和多种模式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大扶贫”新格局,是政府完善扶贫体制机制的创新性举措、对深化扶贫工作开展、巩固扶贫工作成果,为我市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保障、奠定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对象
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浙农办〔2016〕82号)文件精神,低收入农户是指“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三、实施内容
具体开展五大扶贫险种项目:一是农村小额保险,为低收入农户因意外事故提供补偿人身伤亡损害、降低医疗负担,减少因意外事故致贫返贫风险。二是补充医疗保险,为低收入农户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无第三方责任)及特殊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自理部分提供补充医疗保险,降低低收入农户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三是扶贫贷款保证保险,为有发展意愿、发展能力和可行性项目的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贷款保证保险,破解低收入农户因缺乏抵押担保而导致贷款难,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四是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与扶贫贷款保证保险相配套,为使用扶贫贷款投入种养殖业和个体工商业(加工制造、商业服务和仓储物流)的财产进行保险,减少低收入农户使用扶贫贷款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灾、因病或意外事故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五是提高政策性农房、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减少低收入农户因灾或意外事故的财产损失,降低致贫返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