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00307 | 文号 | 丽政发〔2019〕27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征收办 |
| 成文日期 | 2019-05-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废止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1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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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已完成特定时期阶段使命的《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件)、《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6〕93号)相关规定,现提请市政府废止34号、35号文件。
二、废止文件如下:
1.《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4号)
2.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5号)
三、施行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