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7-00248 | 文号 | 丽政发〔2017〕28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征收办 |
| 成文日期 | 2017-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7年5月1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的相关规定要求,且原标准沿用多年,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标准已经与市场水平不匹配亟须调整,故启动新《标准》的修订。
二、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第22条、23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第24条、27条、29条;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19条;
《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第26条、第27条。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内容包括4部分,一是临时安置费标准和说明,二是搬迁费标准和说明,三是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四是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和说明。
四、调整主要内容。
1、将住宅、工业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整体上调一元,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上调和住宅一致。
2、增设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3、修改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4、搬迁费标准在原《补助费标准》基础整体上调2元(具体标准见附件《送审稿》)。
五、关于施行时间。
为了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平衡,新《标准》发布施行后,适用2017年1月1日以后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2017年以前已征收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按新《标准》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新《补助标准》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补助标准》执行。改变用途补贴标准未作调整。
丽水市征收办
2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