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政策政策解读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政策解读

2017/07/09 城事通编辑部 1.7w 阅读 283 点赞 查看原文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00248 文号 丽政发〔2017〕28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征收办
成文日期 2017-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0 10: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7年5月1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的相关规定要求,且原标准沿用多年,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标准已经与市场水平不匹配亟须调整,故启动新《标准》的修订。 

  二、主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务院令)第22条、23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第24条、27条、29条;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19条; 

  《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第26条、第27条。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内容包括4部分,一是临时安置费标准和说明,二是搬迁费标准和说明,三是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四是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和说明。 

  四、调整主要内容。 

  1、将住宅、工业厂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整体上调一元,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上调和住宅一致。 

  2、增设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3、修改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4、搬迁费标准在原《补助费标准》基础整体上调2元(具体标准见附件《送审稿》)。 

  五、关于施行时间。 

  为了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平衡,新《标准》发布施行后,适用2017年1月1日以后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2017年以前已征收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按新《标准》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新《补助标准》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补助标准》执行。改变用途补贴标准未作调整。 

  丽水市征收办 

  217年5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